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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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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20 | 浏览次数: | 来源: 纳税服务处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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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提交资料,制作《停、复业报告书》2份,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复业处理,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返还收存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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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4: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