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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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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5 | 浏览次数: | 来源: 网站留言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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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总机构在合肥,所得税一直在安徽省地税省直属局申报缴纳。2017年12月在安庆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一家分公司,当时直接将所得税划分至大观区国税,到目前为止,分公司还未正式营业,一直在大观区国税做零申报。近期在大观区国税做分支机构备案时被通知我公司所得税应在地税申报缴纳,大观区国税让我公司尽快联系地税,他们会将2018年的申报记录删除。而且我们咨询了安徽省地税直属局,他们称省直属统管全省所得税,只要是在省内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均可在省直属申报缴纳,不用在当地地税做任何备案等事项。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公司该怎么做?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规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后30日内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对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如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市内跨县区经营的,由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因此,您公司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并分支机构有关信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总机构确定 的预缴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具体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纳税服务科 答复时间:2018-06-2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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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4: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