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性问题(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春平)
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来到“1584政风行风热线”直播现场的嘉宾是365在线体育投注网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春平,陪同杨局长上线的有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科长金俊、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副科长李欣。欢迎三位来到阳光直播室。
杨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早上好!金鸡报晓,万象更新,正逢新春之际,在此我谨代表安庆市地税局恭祝主持人和广大听众朋友们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合家幸福,万事如意!
主持人:好的,谢谢杨局长的祝福。杨局长,请您先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去年我市地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和新的一年地税部门有哪些工作打算。
杨局长:好的。去年,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减税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全市地税系统圆满完成预算确定的税费收入任务。全市累计入库地方税费120.85亿元。其中:地方税收入74.52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13%。地方税收入中市本级收入24.11亿元,同比增长12.6%。基金(费)收入46.33亿元,同比增长5.2%。同时,我们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大局,坚决贯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全年全市减免地方税12亿元,降率减收社会保险费1.14亿元,免征政府性基金474万元,为地方经济“调转促”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7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关键之年,我局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围绕“干好税务、带好队伍”,抓常创新引领、抓好改革发展、抓实“五大工程”,大力提升税收现代化建设水平,大力提升干部队伍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奋力促进全市地税系统工作跃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是依法科学组织收入。2017年,全市经济增长目标在8%,我们要认真落实上级发展目标,实现安庆地税发展水平和安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
二是全力推进征管改革。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义无反顾地推进改革,以集成、系统、创新的理念,持续开展“业务管理提升年”活动,全面提升税收执法、管理、服务水平。
三是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整合服务资源,打造服务品牌,全方位深层次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四是强力释放政策效应。围绕供给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充分发挥职能,释放政策效应,服务“五大发展”。
五是竭力推进科技兴税。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引领的作用,推广上线互联网+安徽地税项目,促进税收现代化发展进程。
六是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施提神工程、活力工程、先锋工程、阳光工程、护航工程等“五大工程”,全面加强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营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新的一年,我局一定会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撸起袖子加油干,圆满完成各项地税工作任务,为安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四个强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税收征管问题(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副科长 李欣)
主持人:李科长,随着国税、地税合作工作的深入开展,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统一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请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李科长:是的。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2016年第19号公告,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统一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从2017年2月1日起,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只需国税、地税一次采集、两家共享共用,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
这是省局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中关于“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一次采集”的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省局送给全省纳税人的新春大礼。原先我省国税局2012年制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我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81号)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无法达到联合采集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目的,因此制定联合采集、共享共用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方法势在必行。
主持人:李科长,你刚刚给大家介绍了2016年19号公告一些基本情况,你能具体说说哪些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李科长:好的。依法进行会计制度备案、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法定义务。19号公告规定:不同的纳税人需要报送不同的财务会计报表。从报送的范围上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从报送的报表种类上看:纳税人执行不同的准则,实行月报和年报的不同,也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主持人:李科长,刚刚你向大家介绍了不同的纳税人应该报送哪些的财务会计报表,相信大家都听得很清楚了。不过这些月报和年报,纳税人还是需要象以前那样,分别向国税、地税机关分头报送吗?
李科长:从2017年2月1日起,纳税人就不需要再象以前那样,分头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了。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在金税三期中,实现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同步功能,纳税人只需要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双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
主持人:纳税人自主选择向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这对于纳税人来说,真是一件利好的消息。不过,李科长,你能再介绍一下纳税人都可以使用哪些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李科长:好的。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网上报送。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二是上门报送。纳税人也可以前往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任意一方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或者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纳税人采用网上报送方式但未使用CA证书加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报送的,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等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相应纸质资料。但是纳税人采用网上报送方式并使用CA证书加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报送的,在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等电子数据后,就可以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税收业务问题(所得税科科长 金俊)
主持人:金科长,请问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金科长:好的,在这里需要说明下,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专业术语,有着特殊定义及认定标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是25%,同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有一档优惠税率是20%。顾名思义,“小型微利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小型”,另一个是“微利”。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使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免因分类过细造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种类型,依据上述三项指标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近些年,国家不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力度。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起,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余下季度预缴,及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涉及退税问题,可以按照汇算清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主持人: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哪些所得税政策?
金科长:为深入推动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主持人:关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税?
金科长: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主持人: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哪些新政策?
金科长:根据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主持人:请问实施年金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金科长: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要求,自2014年元月1日起,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主持人:请问哪些纳税人应当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金科长: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